法規名稱: 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廣告物委託審查作業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07日

條文關聯

  經專業團體審查或查驗案件,都發局得辦理抽查。經抽查不合規定案件
  ,都發局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撤銷原廣告物圖說審
  查合格決定或廣告物許可證。
  因前項所生之補償及賠償問題,專業團體應自行承擔終局責任;該專業
  團體及該案件之審查人員各予記缺點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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