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條文關聯

地政事務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地政事務所擬訂,報請
地政局核定;丙表由地政事務所訂定,報請地政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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