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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各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處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8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調解、調處爭議時,當事人應到會陳述意見,必要時並應通知證人或其 他關係人到會備詢。 前項當事人因故不能到會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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