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各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處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8月01日

條文關聯

  調解、調處爭議時,當事人應到會陳述意見,必要時並應通知證人或其
  他關係人到會備詢。
  前項當事人因故不能到會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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