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租佃爭議之調解、調處以會議方式行之,其程序規定如下: 一 聽取當事人陳述爭議之事實、理由及目的。 二 詢問利害關係人或證人。 三 必要時得派委員調查。 四 委員根據詢問及調查結果,並參酌有關法令及實情進行調解、調處 。 五 調解、調處完畢作成筆錄。 前項筆錄應當場宣讀,經當事人認為無誤後,由當事人及與會委員簽名 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