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處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09日

條文關聯

  耕地租佃爭議之調解、調處以會議方式行之,其程序規定如下:
  一  聽取當事人陳述爭議之事實、理由及目的。
  二  詢問利害關係人或證人。
  三  必要時得派委員調查。
  四  委員根據詢問及調查結果,並參酌有關法令及實情進行調解、調處
      。
  五  調解、調處完畢作成筆錄。
  前項筆錄應當場宣讀,經當事人認為無誤後,由當事人及與會委員簽名
  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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