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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地方總預算執行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各機關執行預算,應本撙節開支、提昇效率為前提,預定工程執行完竣 ,除依規定流用者外,賸餘經費應以預算餘數處理,不得再行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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