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巿中山堂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7月24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申請變更原企劃活動內容者,應於使用日二個月前以書面提出申
  請。
  原申請企劃活動內容經本所核准變更者,申請人應於接獲通知後,七日
  內辦理異動手續;本所未予核准者,得廢止原核准使用處分,取消該申
  請人所申請之檔期,並通知候補者依序遞補,其已繳之場地使用費二分
  之一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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