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申請變更原企劃活動內容者,應於使用日二個月前以書面提出申 請。 原申請企劃活動內容經本所核准變更者,申請人應於接獲通知後,七日 內辦理異動手續;本所未予核准者,得廢止原核准使用處分,取消該申 請人所申請之檔期,並通知候補者依序遞補,其已繳之場地使用費二分 之一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