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本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除新購者依本法 第十六條規定審查其購用憑證之日期,決定其稅額,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 處罰外,逾期未完稅、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 者,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