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條文關聯

違反本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除新購者依本法
第十六條規定審查其購用憑證之日期,決定其稅額,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
處罰外,逾期未完稅、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
者,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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