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條文關聯

本府得考量公有停車場使用情形及所在地區停車需求,每六個月檢討費率
一次;如收費時間內平均車位使用率高於百分之八十或低於百分之五十時
,得調整費率種類、時段或停止收費,並公告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