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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12條
本府得考量公有停車場使用情形及所在地區停車需求,每六個月檢討費率 一次;如收費時間內平均車位使用率高於百分之八十或低於百分之五十時 ,得調整費率種類、時段或停止收費,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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