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社區營造點徵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補助款分二期撥付,申請單位領款所用之印章應與申請計畫書所用之
  印章相符,並應開立以「基隆市文化局」為抬頭之收據交付文化局,各
  期給付條件與金額如下:
  (一)計畫書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撥付總補助經費百分之四十。
  (二)於申請單位完成工作範圍之各項工作,提報期末工作成果報告及
        支出憑證,送文化局確認工作內容符合規定後,撥付總補助經費
        百分之六十。
  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
  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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