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推動社區總體營造工作計畫,以達
成社區自主發展與永續經營之目標,並鼓勵基隆市社區接受培訓輔導,
發展社區主體與特色,關注地方公共事務,特依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
動新故鄉社區營造第二期計畫補助作業要點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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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基隆市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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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補助項目如下:
(一)社區記錄
(二)社區劇場
(三)社區藝文傳承
(四)其他社區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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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補助對象為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社區組織、文史工作室、以社
區營造為宗旨之基金會(協會)及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申請核備
在案之管理委員會等立(備)案民間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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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經費及標準如下:
(一)未曾獲文化局社造點補助之社區:以新台幣十五萬元整為上限。
(二)曾獲文化部或文化局補助之社區:以新台幣三十萬元整為上限。
(三)具三至五年以上社區營造經驗,曾獲文化部或文化局補助,且具
社區輔導經驗之社區,願意持續推動社區工作,並協助其他社區
或團隊:以新台幣五十萬元整為上限。
(四)文化部及文化局年度社區補助不得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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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補助經費,均應使用於經核定之計畫範圍內,專款專用,不得另立
名目挪作他用。
計畫如有變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應事先徵得文化局同意,並報送
修正計畫核定。
補助款不得用於薪資、行政管理費、獎金、紀念品、餐敘(餐盒不在此
限)、建築物之新建及硬體設備之購置相關費用。如為例行性祭典、民
俗節慶活動及一般性展演活動,原則上不予補助。
補助款不得有未依核定補助用途支用或浮報、虛報之情事。
申請單位以同一案件向多個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時,應列明全部經
費內容,及擬向其他機關申請補(捐)助項目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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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補助款分二期撥付,申請單位領款所用之印章應與申請計畫書所用之
印章相符,並應開立以「基隆市文化局」為抬頭之收據交付文化局,各
期給付條件與金額如下:
(一)計畫書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撥付總補助經費百分之四十。
(二)於申請單位完成工作範圍之各項工作,提報期末工作成果報告及
支出憑證,送文化局確認工作內容符合規定後,撥付總補助經費
百分之六十。
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
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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