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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文化局活動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電視台、廣播電台及個人或團體等於活動現場進行錄影、錄音、實況轉 播須經文化局同意,並自備燈光、音響設備。如須使用文化局原有設備 者,須事先與文化局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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