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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本府為辦理特定業務,設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體育場、動植物防 疫所、各地政事務所、殯葬管理所、蘭陽博物館、縣史館、家庭教育中心 、漁業管理所、原住民事務所等二級機關,其組織規程由本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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