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本府為辦理特定業務,設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體育場、動植物防
疫所、各地政事務所、殯葬管理所、蘭陽博物館、縣史館、家庭教育中心
、漁業管理所、原住民事務所等二級機關,其組織規程由本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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