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宜蘭縣政府府秘法字第 1020098428B號令修正公布 第6條、第7條、第17條條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宜蘭縣政府府秘法 字第1020161126B號令修正公布宜蘭縣政府編制表)(中華民國103年9月2 6日宜蘭縣政府府秘法字第1030156816B號令修正公布宜蘭縣政府編制表 )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宜蘭縣政府府祕法字第1040101095B號令修正 公布宜蘭縣政府編制表,並自105年1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 日宜蘭縣政府府祕法字第 1040182393B號令修正公布宜蘭縣政府編制表 ,並自105年1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宜蘭縣政府府秘法字 第1060014958B號令修正發布宜蘭縣政府編制表,並自106年1月1日施行 )
法規體系: / 宜蘭縣 / 組織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 1月19日宜蘭縣政府89府秘法字第14375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7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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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0年 1月4日宜蘭縣政府90府秘法字第141719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 、第7條、第11條、第17條條文;並自90年1月22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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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1年7月5日宜蘭縣政府91府秘法字第0910077127號令修正公布全 文20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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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3年6月25日宜蘭縣政府95府秘法字第0930077871B號令修正公布 第6條、第9條、第10條、第12條、第14條條文及編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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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宜蘭縣政府95府秘法字第0950009201B號令修正公布 第1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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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宜蘭縣政府96府秘法字第960122020-B號令修正公布 第4條至第12條、第16條、第1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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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宜蘭縣政府秘書處府秘法字第 0990137763-B號令修 正公布第5條、第8條至第11條、第1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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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宜蘭縣政府府秘法字第 1020098428B號令修正公布 第6條、第7條、第17條條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宜蘭縣政府府秘法 字第1020161126B號令修正公布宜蘭縣政府編制表)(中華民國103年9月2 6日宜蘭縣政府府秘法字第1030156816B號令修正公布宜蘭縣政府編制表 )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宜蘭縣政府府祕法字第1040101095B號令修正 公布宜蘭縣政府編制表,並自105年1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 日宜蘭縣政府府祕法字第 1040182393B號令修正公布宜蘭縣政府編制表 ,並自105年1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宜蘭縣政府府秘法字 第1060014958B號令修正發布宜蘭縣政府編制表,並自106年1月1日施行 )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府設下列各處,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民政處:掌理自治行政、自治事業、戶政、役政、宗教禮俗、客家事
    務業務、原住民事務及殯葬設施等事項。
二、財政處:掌理財務行政、稅務行政、公益彩券、菸酒管理、公產、公
    債、公庫、地方金融管理、庫款支付及出納等事項。
三、工商旅遊處:掌理工業、商業、礦業、零售市場管理、公用事業、公
    營事業、公平交易、觀光規劃、開發、觀光事業輔導行銷及風景區營
    運管理、特種行業管理及稽查輔導等事項。
四、建設處:掌理都市計畫、鄉街計畫、都市更新、交通規劃及管理、公
    共運輸、新市鎮開發、建築管理及使用、違章拆除等事項。
五、工務處:掌理土木、水利、下水道、道路管理、重大建築工程、重大
    工程採購及工程稽查與查核等事項。
六、教育處:掌理特殊及幼兒教育、國民教育、終身教育、社會教育、體
    育發展、課程發展及學校行政等事項。
七、農業處:掌理農、林、漁、牧、農、漁會輔導、水土保持、休閒農業
    輔導、農業工程、漁業公共設施管理、野生動植物保育及動植物防疫
    等事項。
八、社會處:掌理社會行政、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社區發展、婦幼輔導
    及合作行政等事項。
九、勞工處:掌理勞資關係、勞工組織、勞動條件、勞工福利、就業服務
    與職業訓練及勞工安全衛生等事項。
十、地政處:掌理地籍、地權、地價、地用、地籍測量、土地重劃、一般
    土地行政及區段徵收等事項。
十一、秘書處:掌理法制、訴願、國家賠償、調解行政暨法律扶助、消費
      者保護及消費爭議調解、新聞、文書、印信、檔案管理及庶務等事
      項。
十二、計畫處:掌理綜合設計規劃、研究發展、管制考核、推動為民服務
      及受理民眾申訴、資訊之規劃、設計、推動、管理、維護、操作、
      訓練、資訊公開、科技推動及網路管理等事項。

本府各處置處長一人,承縣長之命,綜理各該主管事項:編制員額在二十
人以上者,得置副處長一人,承各該單位主管之命,佐理處務並任核稿工
作。
前項各處置科長、專員、技正、督學、視導、社會工作師、營養師、科員
、技士、設計師、管理師、技佐、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師、辦事員及書
記。
未置副處長之處,得指定專員、技正一人,擔任核稿,襄理各該主管處理
業務。

本府每週召開一次縣務會議,每季召開一次擴大縣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
成之:
一、縣長。
二、副縣長。
三、秘書長。
四、各處、局長。
五、縣長指定人員。
前項會議由縣長召集之,開會時並為主席,縣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職務
代理人擔任主席。
擴大縣務會議召開時,得邀集本縣各鄉(鎮、市)長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