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設下列各處,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民政處:掌理自治行政、自治事業、戶政、役政、宗教禮俗、客家事
務業務、原住民事務及殯葬設施等事項。
二、財政處:掌理財務行政、稅務行政、公益彩券、菸酒管理、公產、公
債、公庫、地方金融管理、庫款支付及出納等事項。
三、工商旅遊處:掌理工業、商業、礦業、零售市場管理、公用事業、公
營事業、公平交易、觀光規劃、開發、觀光事業輔導行銷及風景區營
運管理、特種行業管理及稽查輔導等事項。
四、建設處:掌理都市計畫、鄉街計畫、都市更新、交通規劃及管理、公
共運輸、新市鎮開發、建築管理及使用、違章拆除等事項。
五、工務處:掌理土木、水利、下水道、道路管理、重大建築工程、重大
工程採購及工程稽查與查核等事項。
六、教育處:掌理特殊及幼兒教育、國民教育、終身教育、社會教育、體
育發展、課程發展及學校行政等事項。
七、農業處:掌理農、林、漁、牧、農、漁會輔導、水土保持、休閒農業
輔導、農業工程、漁業公共設施管理、野生動植物保育及動植物防疫
等事項。
八、社會處:掌理社會行政、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社區發展、婦幼輔導
及合作行政等事項。
九、勞工處:掌理勞資關係、勞工組織、勞動條件、勞工福利、就業服務
與職業訓練及勞工安全衛生等事項。
十、地政處:掌理地籍、地權、地價、地用、地籍測量、土地重劃、一般
土地行政及區段徵收等事項。
十一、秘書處:掌理法制、訴願、國家賠償、調解行政暨法律扶助、消費
者保護及消費爭議調解、新聞、文書、印信、檔案管理及庶務等事
項。
十二、計畫處:掌理綜合設計規劃、研究發展、管制考核、推動為民服務
及受理民眾申訴、資訊之規劃、設計、推動、管理、維護、操作、
訓練、資訊公開、科技推動及網路管理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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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各處置處長一人,承縣長之命,綜理各該主管事項:編制員額在二十
人以上者,得置副處長一人,承各該單位主管之命,佐理處務並任核稿工
作。
前項各處置科長、專員、技正、督學、視導、社會工作師、營養師、科員
、技士、設計師、管理師、技佐、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師、辦事員及書
記。
未置副處長之處,得指定專員、技正一人,擔任核稿,襄理各該主管處理
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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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每週召開一次縣務會議,每季召開一次擴大縣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
成之:
一、縣長。
二、副縣長。
三、秘書長。
四、各處、局長。
五、縣長指定人員。
前項會議由縣長召集之,開會時並為主席,縣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職務
代理人擔任主席。
擴大縣務會議召開時,得邀集本縣各鄉(鎮、市)長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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