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各級合作社組織編制及經費處理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09日

條文關聯

  合作社之盈餘應於支付股息,提撥公積金、公益金及酬勞金後,始得由
  社員〈代表〉大會決議,提撥為資本公積,增加股金或建設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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