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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蘭陽戲劇團戲曲發展計畫執行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1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本團之人事與會計、政風業務由本府文化局人事、會計、政風人員擔任 任之,依法辦理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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