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之編組及調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鄰之調整由鄉(鎮、市)公所擬訂,檢附圖說經鄉(鎮、市)民代 表會通過後報請本府核定行之。 二、各鄉(鎮、市)村(里)轄內之鄰編組時,除應切實依照上開規定 辦理,仍應檢附下列有關資料各四份報本府核定,並由本府檢送一 式二份送請內政部登錄備查: (一)民意機關決議案。 (二)調整後行政區域略圖。 (三)調整計畫書(內容包含村(里)調整前後鄰別及戶數、增減鄰 數、預定實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