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村(里)、鄰編組及調整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03日

條文關聯

  鄰之編組及調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鄰之調整由鄉(鎮、市)公所擬訂,檢附圖說經鄉(鎮、市)民代
      表會通過後報請本府核定行之。
  二、各鄉(鎮、市)村(里)轄內之鄰編組時,除應切實依照上開規定
      辦理,仍應檢附下列有關資料各四份報本府核定,並由本府檢送一
      式二份送請內政部登錄備查:
    (一)民意機關決議案。
    (二)調整後行政區域略圖。
    (三)調整計畫書(內容包含村(里)調整前後鄰別及戶數、增減鄰
          數、預定實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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