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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新竹縣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0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各級人員辦理移交時,未在機關及其他機關擔任有給職者,其辦理移交 期間得報請主管機關或機關首長核准後,按原支薪給於機關人事費項下 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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