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條文關聯

申請建造執照除依本法規定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一)土地登記簿謄本。
  (二)地籍圖謄本。
  (三)土地使用同意書(限土地非自有者)。
二、工程圖樣:
  (一)基地位置圖:載明基地位置、方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區
        域計畫土地使用編定及比例尺。
  (二)地盤圖:載明基地之方位、地號及境界線、建築線、臨接道路之
        名稱及寬度、建築物之配置。
  (三)配置圖:載明基地之方位、地形、四週道路、附近建築物情況(
        含層數及構造)、申請建築物之位置、騎樓、防火間隔、空地、
        基地標高、排水系統及排水方向。
  (四)各層平面圖及屋頂平面圖:註明各部分之用途及尺寸,並標示新
        舊溝渠位置及流水方向。
  (五)建築物立面圖:各向立面圖應以座向標示之,並註明碰撞間隔。
  (六)剖面圖:註明建築物各部尺寸及所用材料。
  (七)各層結構平面圖。
  (八)結構詳圖:載明各部斷面大小及所用材料。但所附結構計算書業
        載明斷面大小及材料者,其結構詳圖得於開工前送主管建築機關
        備查。
  (九)設備圖:載明第二十八條所定建築物主要設備之配置。但電氣、
        給水、排水設計圖說得於開工前補送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十)其他本府規定之圖說文件。
三、結構計算書:
  (一)二層以下之鋼筋(骨)混凝土構造建築物或木構造建築物,樑跨
        度超過六公尺者。
  (二)跨度超過十二公尺之鋼架(含鋼骨)構造者。
  (三)三層之鋼筋混凝土構造建築物,樑跨度超過五公尺者。
  (四)三層以上木構造建築物及其他四樓以上建築物。
四、地質鑽探報告書: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
    建築物。
五、建築線指定圖。
六、其他有關文件:
  (一)使用共同壁者,應檢附協定書。
  (二)起造人委託建築師辦理申請建築執照者,應檢附委託書。
  (三)增建者應檢附合法房屋證明文件。
  (四)辦理空地套繪所需之地籍套繪圖。
  (五)依有關法令之規定應檢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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