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社會救濟會報設置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會報對統一捐募所得款物用途之研議,應以協助政府改善貧民生活及
  發展社會救濟事業為限,不得移作它用,支出範圍如下:
  一、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三節(端午、中秋、春節)慰問。
  二、低收入戶因災倒毀住屋之協助重建。
  三、急難救助。
  四、身心障礙者各類補助。
  五、本會報及辦理勸募所需之行政費用。
  六、經本會報委員會議通過之其他有關社會救濟事業。專戶金額在伍百
  萬以內者行政費用一年度以百分之一為限,逾伍百萬元者,其超過部份
  以百分之0.五為限,最高不得超過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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