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社會救濟會報設置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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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期集中地方各界力量,協助本府辦理救
  濟事業,籌募救濟經費,發揮社會救濟功能,改善貧民生活,特訂定本
  準則。

  本會報名稱為「新竹縣社會救濟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本會報之職責如左:
  一、協助救濟經費之統一籌募事項。
  二、籌募所得款物之保管稽核事項。
  三、籌募所得款物用途之研議事項。
  四、改進救濟工作措施之研究建議事項。
  五、協助本府爭取(創造)貧民就業機會。
  六、發動民間力量配合本府推行救濟事項。
  七、本會報推行救濟工作成果審核事項。

  本會報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縣長。
  二、本府主任秘書。
  三、縣議會議長。
  四、本府有關局(室)長(主任)。
  五、本縣重要機關社團負責人。
  六、轄區內公私立救濟育幼機構首長。
  七、轄區內就業輔導機關首長。
  八、地方熱心公益人士。

  本會報設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人,除縣長、本府主任秘書、縣議會議
  長及有關重要社團負責人、本府社會局長為當然委員外,餘由參加會報
  單位推選產生之。

  本會報召集人,由縣長擔任之。

  本會報設執行祕書一人,由本府社會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
  日常行政事務。

  本會報置幹事三人,由本府社會局人員兼任。

  本會報每年年終應舉行委員會議,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本會報由召集人擔任會議主席,如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委員
  互選一人代理之。

  本會報籌募所得經費,應專戶儲存,以政府所定會計年度為其會計年度
  ,其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獨立計算,依照政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本會報對統一捐募所得款物用途之研議,應以協助政府改善貧民生活及
  發展社會救濟事業為限,不得移作它用,支出範圍如下:
  一、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三節(端午、中秋、春節)慰問。
  二、低收入戶因災倒毀住屋之協助重建。
  三、急難救助。
  四、身心障礙者各類補助。
  五、本會報及辦理勸募所需之行政費用。
  六、經本會報委員會議通過之其他有關社會救濟事業。專戶金額在伍百
  萬以內者行政費用一年度以百分之一為限,逾伍百萬元者,其超過部份
  以百分之0.五為限,最高不得超過十萬元。

  本會報勸募日期定於每年一月初起至二月底止,勸募期間外,仍得接受
  社會人士之樂捐。

  每年度終了時,將募得財物收支處理情形辦理公告徵信。

  本會報委員及工作人員為無給職。

  本會報對協助本府辦理救濟事業有特殊貢獻人士或社團,得報請本府依
  法褒獎。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