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規則經縣務會議通過後,除法律或縣條例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或下達 後,依下列規定分別函報有關機關備查: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者:函報各該法律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二、依法定職權訂定者:函報自治監督機關備查。 三、依縣條例授權訂定者:函送縣議會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