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條文關聯

臨時性建築物應於使用期限屆滿翌日起三日內自行拆除完畢。但有下列情
形,得於使用期限屆滿翌日起三十日內自行拆除完畢:
一、第一類及第六類因建物之實際拆除需要,且經都發局同意。
二、搭建於空地之第三類臨時性建築物。
前項臨時性建築物逾期未拆除者,依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五十五條
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起造人或建築物所有權人負擔。
拆除後之建築材料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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