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性建築物應於使用期限屆滿翌日起三日內自行拆除完畢。但有下列情 形,得於使用期限屆滿翌日起三十日內自行拆除完畢: 一、第一類及第六類因建物之實際拆除需要,且經都發局同意。 二、搭建於空地之第三類臨時性建築物。 前項臨時性建築物逾期未拆除者,依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五十五條 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起造人或建築物所有權人負擔。 拆除後之建築材料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