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局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職務 代理人擔任主席,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出席或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