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條文關聯

文化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局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職務
代理人擔任主席,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出席或列席。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