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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養殖漁業人不得繁殖或養殖未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進口之水產動、 植物。經基因轉殖所產生之水產動、植物,非經該會核准,不得繁殖、 養殖或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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