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條文關聯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應依特定寵物業
管理辦法規定向本府取得許可,並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後,始得營業。
前項業者應於營業後一個月內加入本市寵物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
前項公會應配合農業局並輔導所屬會員推動動物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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