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應依特定寵物業 管理辦法規定向本府取得許可,並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後,始得營業。 前項業者應於營業後一個月內加入本市寵物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 前項公會應配合農業局並輔導所屬會員推動動物保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