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主攜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依其寵物之體型及種
類,使用鏈繩、箱籠或其他適當防護措施。
未依前項規定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之寵物,必要時得由動保處保護送交動物
收容處所或其指定之場所。
飼主攜帶寵物出入專供動物使用之場所,得依該場所使用規範辦理,不受
第一項規定限制。
|
應辦理登記之寵物飼主,應於該寵物出生、取得、轉讓日起二個月內,攜
帶至動保處或其指定處所辦理寵物登記,並應植入晶片,取得寵物登記證
明。
|
雇主應防止勞工於工作場所、宿舍或其他由雇主提供之活動空間有宰殺犬
、貓或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其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之食品之行為
。
前項規定之雇主,依該勞工行為時之勞雇關係認定之。
|
農業局接獲通報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發現受難、受虐或受傷之
動物時,應予以救援、收容及提供必要之緊急醫療照顧;並得協請臺中市
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相關機關支援或委託獸醫診療機構、民間團體(機
構)辦理。
農業局為審議動物救援、收容及緊急醫療等事項之費用,應設審議小組,
其設置要點由農業局定之。
|
雇主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
罰鍰。但對於所僱勞工之違法情事,雇主舉證已善盡教育宣導責任者,免
予處罰。
前項所稱善盡教育宣導責任,係指雇主以張貼宣導海報或辦理法規宣導課
程等方式,向勞工宣導法令規定,並有書面或影音記錄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