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魚勿)鱙漁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9月15日

條文關聯

  (魚勿)鱙漁業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份(魚勿)鱙漁獲資料送所轄
  漁會彙整;漁會應彙整所轄(魚勿)鱙漁業之漁獲資料,於每月二十日
  前報本府備查。
  該年度(魚勿)鱙漁獲量達年總可捕獲量75%以上時,(魚勿)鱙漁
  業人應於每週星期五將漁獲資料送所轄漁會彙整,漁會應於次週星期一
  報本府備查。
  本府為瞭解(魚勿)鱙漁船(筏)作業海域並管制漁獲量之需要,得公
  告(魚勿)鱙漁業人應於(魚勿)鱙漁船(筏)上裝設船位回報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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