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魚勿)鱙漁業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份(魚勿)鱙漁獲資料送所轄 漁會彙整;漁會應彙整所轄(魚勿)鱙漁業之漁獲資料,於每月二十日 前報本府備查。 該年度(魚勿)鱙漁獲量達年總可捕獲量75%以上時,(魚勿)鱙漁 業人應於每週星期五將漁獲資料送所轄漁會彙整,漁會應於次週星期一 報本府備查。 本府為瞭解(魚勿)鱙漁船(筏)作業海域並管制漁獲量之需要,得公 告(魚勿)鱙漁業人應於(魚勿)鱙漁船(筏)上裝設船位回報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