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樹木保育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5月02日

條文關聯

  既有之行道樹及公共園區樹木不得侵害、毀損;其砍伐或移植應經管理
  機關核准。
  前項樹木如確有妨礙鄰近居民交通、安全或其他公益之情形,得由利害
  關係人向管理機關申請,經核准後辦理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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