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條文關聯

補習班教室總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平方公尺,平均每一學生使用教室面積不
得少於一點二平方公尺。
補習班班舍建築之採光、照明、通風、樓梯寬度、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
備等,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班舍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
者,應置防火管理人。
補習班招收未滿六歲幼兒者,其班舍不得設置於四樓以上。但採一對一個
別教學或有家長陪同學習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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