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漁筏舢舨兼營娛樂漁業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條文關聯

兼營娛樂漁業漁筏、舢舨漁業人或船長,應於乘客穿著救生衣後,始得發
航。
為維護航行及乘客安全,兼營娛樂漁業漁筏、舢舨漁業人或船長,出航前
應蒐集氣象及海象資料,並向乘客說明之,依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之當
地預報平均風力達六級以上或認為氣象或海象不佳,對乘客有安全顧慮時
,應即停止出航。
發生海上意外時,船長應指示乘客進行避難行動。
航行前應先向乘客解說避免破壞自然生態,不得污染水域及丟棄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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