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對鄉鎮市公所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1月21日

條文關聯

  本府依第六條核定之各計畫型補助款,應於補助額度確定後通知各鄉(
  鎮、市)公所列入預算。各鄉(鎮、市)公所編列補助收入時、應註明
  編列依據。
  對於各項補助款,各鄉(鎮、市)公所不得移作他用;計畫執行結果補
  助經費如有賸餘,其賸餘數應照數或按補助比率繳回縣庫;若因業務需
  要欲利用補助經費賸餘數追加工程計畫,需事先函報本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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