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依第六條核定之各計畫型補助款,應於補助額度確定後通知各鄉( 鎮、市)公所列入預算。各鄉(鎮、市)公所編列補助收入時、應註明 編列依據。 對於各項補助款,各鄉(鎮、市)公所不得移作他用;計畫執行結果補 助經費如有賸餘,其賸餘數應照數或按補助比率繳回縣庫;若因業務需 要欲利用補助經費賸餘數追加工程計畫,需事先函報本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