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縣庫支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條文關聯

縣庫支票應由受款人在支票背面簽名或蓋章,經指定之兌付機構驗對支票
樣張、身分證明文件、印鑑相符及無掛失止付情事後,方得兌付,但撥存
各機關商號存款帳戶之支票,免辦理簽章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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