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173
人,瀏覽人次:
928488485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雲林縣縣庫支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縣庫支票應由受款人在支票背面簽名或蓋章,經指定之兌付機構驗對支票 樣張、身分證明文件、印鑑相符及無掛失止付情事後,方得兌付,但撥存 各機關商號存款帳戶之支票,免辦理簽章手續。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