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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體育場所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5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機關團體或個人使用體育場所而出售門票者,其票價應由管理機關層報 本府核定,並繳交其實際售票總額稅後之百分之十(國際性比賽百分之 五)以供本府充實設備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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