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體育場所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5月09日

條文關聯

  機關團體或個人使用體育場所而出售門票者,其票價應由管理機關層報
  本府核定,並繳交其實際售票總額稅後之百分之十(國際性比賽百分之
  五)以供本府充實設備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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