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行全民運動,加強縣立體育場之管理
使用,特訂定本規則。
|
本規則管理機關為雲林縣立體育場。
|
本規則所稱縣立體育場包括:
一、縣立斗南田徑場。
二、縣立體育館。
三、縣立游泳池。
四、縣立北港網球場。
五、其他由本府所興建而由體育場管理之體育場所。
|
使用體育場所以體育活動為主,訓練選手為優先。社教康樂文化活動次
之,婚喪喜慶各種宴客活動均不得使用。
|
使用體育場所,應填寫申請表,檢附核准文件、活動程序表及使用人員
名冊,於使用日期十五日前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核准後,申請人應於使用期日十日前繳清場地使用費、水電費
及清潔費、並預繳保證金。
|
保證金之數額依左列規定繳納:
一、出售門票者,繳納預定售票總額百分之十現金,或以金融業為付款
人之本票、支票。
二、不出售門票者,繳納新台幣五千元。
前項保證金於場地使用完畢回復原狀後,無息發還。
|
管理機關因特別事由必須使用體育場所時,須於原核准使用七日前通知
申請人改期,無法改期時,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申請人不得異議。
申請人因故必須改期或終止使用場地時,應於原核准使用之日七日前申
請改期或退款,逾期未申請者,已繳納各項費用不予發還。
|
申請體育館所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繳場地使用費。但仍應繳水電費
及清潔費。
一、由政府辦理國家慶典或國定紀念日舉行之活動。
二、經政府指定在體育場所舉辦而不出售門票之各種運動會及國際性體
育活動。
三、不出售門票之勞軍或文教活動。
四、本縣代表隊選手之培訓活動。
五、本縣已成立之各單項委員會長期使用體育館(場)等。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止或延期使用體育場所,申請人不得提出異
議或要求賠償。
一、舉辦之活動或演出之節目違反基本國策或政府法令規定,為有關單
位禁止者。
二、政府急需使用時。
三、遭遇空襲或緊急災變。
四、活動內容與申請登記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五、有損體育場所各項設施,經勘驗不宜使用者。
六、違反本規則規定者。
|
本規則所定各項費用及票價,由管理機關擬定,層報本府核定,並送請
縣議會審議,調整時亦同。
前項調整時間,每三年至少檢討調整一次。
|
各體育場所使用費及門票收入除繳交平安保險費及加值營業稅外,一律
解繳縣庫。
|
機關團體或個人使用體育場所而出售門票者,其票價應由管理機關層報
本府核定,並繳交其實際售票總額稅後之百分之十(國際性比賽百分之
五)以供本府充實設備之用。
|
為維護場內整潔及秩序,使用人非經管理機關同意不得在場內設販賣部
。
|
使用期間,使用人應負責維持體育場所內外之秩序、公共安全及環境衛
生,並應接受各管理機關管理人員之監督指導在指定處所活動。
|
為預防意外及緊急疏散,體育場所所有太平門,在使用期間內使用者應
派員看管,不得加鎖。
|
使用體育場所時,車輛應停放指定場地、不得駛入場所內。嚴禁精神病
患、酗酒者牲畜或危險物品進入。
|
使用體育場所而需佈置者,應先徵得管理機關之同意並應於用畢日回復
原狀交還,違者得由管理機關逕予拆除佈置之設施物使用人不得要求任
何補償,其費用由使用人負擔,得於保證金相抵。
|
使用體育場所場地、器材、設備用畢應即歸還(放)原處。但器材設備
有損壞時,應由使用人員負責修復,如使用人未依管理機關指定期限修
復者,管理機關得代為修復,修復費用由保證金扣抵,保證金不足抵修
復費用時,應向使用人追繳不足償額。
|
申請使用體育場所未經核准或同意前,不得在傳播媒體或宣傳品上發布
使用體育場所名稱。未經同意,不得擅自宣稱或刊載本府、管理機關為
協辦單位。
申請使用場所如需設置售票處,應在管理機關指定地點設置,並不得擅
自張貼海報,標語等宣傳品。
|
體育場各場地開放時間如左:
一、田徑場開放時間:
(一)每年四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每日上午五時三十分至十一時三十
分,下午二時至六時三十分。
(二)每年十月一日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每日上午六時至十一時三十
分,下午二時至五時三十分。
二、體育場使(借)用時間為每日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
,夜間為下午六時至十時止,必要時經體育場之同意得變更之。
(一)每年自四月一日至十月卅一日,十一月至次年三月開放晨游。
(二)每日分三場開放,第一場自上午七時至十一時止、第二場自下
午一時至下午五時止、第三場自下午七時至下午十時止,每場
均應清場,清場前卅分鐘停止售票。
(三)夜間開放得視氣候調整之。
(四)晨泳時間夏令每日自上午五時三十分至上午七時三十分止,冬
令每日上午六時至八時止。
(五)公辦訓練時間:自上午七時三十分由體育場安排訓練。
|
使用斗南田徑場應遵守事項:
一、保持場地整潔,不得赤裸、高聲叫囂、嚼檳榔、隨地吐痰、亂拋棄
果皮紙屑、口香糖殘渣或煙蒂。
二、禁止穿著超過0‧六公分之釘鞋入場活動,非正式比賽或測驗時禁
止使用內側第一、二線跑道。
三、擲部項目不得在徑賽跑道上比賽或練習。
四、嚴禁電動現具、搖控飛機、車船等在場內操作。
五、田徑場以田徑項目為主,易破壞場地之項目如足球、棒球、橄欖球
等,除比賽或經核准者使用外,平時不准使用。
六、個人使用以不妨礙預先登記之各機關團體為原則,否則禁止使用。
|
使用體育館應遵守事項:凡穿著木屐、拖鞋、釘鞋、高跟鞋、不雅服飾
、嚼檳榔及攜帶笨重危險物品者均不得進入。
|
使用游泳池注意事項:
一、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准入場:
(一)身體患有傳染病者、皮膚病者。
(二)攜帶球類牲畜及危險勿品等進入場內者。
(三)攜帶蛙鏡、蛙鞋及無伴侶之幼兒者。
二、入場者應遵照左列規定:
(一)攜帶貴重物品者應點交貴重物品委託保管人員保管,否則遺失
時,概不負責。
(二)更換衣服應在更衣室換後交保管人保管,如有任意存放而遺失
時,概不負責。
三、遊客已由管理機關投保意外險,萬一發生意外除保險公司賠償外管
理機關概不負賠償責任。
四、游泳技術久佳者,應聽管理救生人員勸告勿進入水區或做跳水動作
,違背規定者得飭令離場。
|
本縣各體育場場所之管理使用除本規則外,另訂定各場所管理細則。
|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雲林縣立體育所屬各場地使用管理維護收費標準表
┌─┬─────────────┬────────────┬──
│場│ │ 收 費 標 準 │
│地│收 費 項 目├────────┬───┤備
│名│ │售 票│不售票│
│稱├────┬────────┼────────┼───┼──
│ │1 場地使│體育性活動 │售票總收入 10 %│ 5,000│1 售
│ │ 用 費├───┬────┼────────┼───┤ 性
│ │ │非體育│演出活動│售票總收入 12 %│30,000│2 不
│ │ │性活動├────┼────────┼───┤ 般
│ │ │ │臨時活動│售票總收入 10 %│25,000│3 場
│ │ ├───┴────┼────────┼───┤ 者
│ │ │田徑場外開演出、│售票總收入 10 %│10,000│ 本
│ │ │展覽活動 │ │ │ 委
│ ├────┴────────┼────────┼───┤ ,
│ │2 水電費 │ 2,500 │ 2,500│ 證
│ ├────┬────────┼────────┴───┤ 退
│ │ │清潔保證金 │ 10,000 ~40,000│4 器
│ │3 清潔費├────────┼────────────┤ 響
│ │ │事後清潔費 │ 2,000 ~10,000│ 圍
│ ├────┴────────┼────────────┤ 他
│ │4 維護費 │ 3,000│
│ ├─────────────┼────────────┤
│ │5 器材安裝使用費 │ 600│
├─┼────┬────────┼────────┬───┼──
│縣│1 場地使│體育性活動 │售票總收入 10 %│ 5,000│1 售
│立│ 用 費├───┬────┼────────┼───┤ 性
│體│ │非體育│演出活動│售票總收入 12 %│40,000│2 不
│育│ │性活動├────┼────────┼───┤ 般
│館│ │ │臨時活動│售票總收入 10 %│30,000│3 場
│ │ ├───┴────┼────────┼───┤ 者
│ │ │田徑場外開演出、│售票總收入 10 %│10,000│ 本
│ │ │展覽活動 │ │ │ 委
│ ├────┴────────┼────────┼───┤ ,
│ │2 水電費 │ 4,000 │ 4,000│ 證
│ ├────┬────────┼────────┴───┤ 退
│ │ │清潔保證金 │ 25,000 ~50,000│4 器
│ │3 清潔費├────────┼────────────┤ 響
│ │ │事後清潔費 │ 3,000 ~15,000│ 圍
│ ├────┴────────┼────────────┤ 他
│ │4 維護費 │ 6,000│5 有
│ ├─────────────┼────────────┤ 、
│ │5 器材安裝使用費 │ 1,500│ 工
│ ├─────────────┼────────────┤ 本
│ │6 座椅租用費 │(每張) 5│ 其
│ ├─────────────┼────────────┤ 者
│ │7 夜間照明費 │(每時) 500│6 使
│ ├─────────────┼────────────┤ 用
│ │8 冷氣使用費 │(每次) 4,000│ 。
│ │ │ │7 不
│ │ │ │ 嚼
│ │ │ │ 煙
├─┼─────────────┼────────────┼──
│縣│1 門票收入 │全票 30 元 │1 各
│立│ │軍警學生半票 20 元 │ 入
│游│ │晨游會員月繳 300 元 │ 上
│泳│ │冬泳時間月繳 300 元 │ 入
│池│ │學生教學每人次 10 元 │ 。
│ ├─┬───────────┼────────────┤2 衣
│ │ │體育性活動場地使用費 │ 5,000│ 十
│ │2 ├───────────┼────────────┤ 費
│ │ │非體育性活動場地使用費│售票總數入 12 %│ 元
│ ├─┴───────────┼────────────┤ 十
│ │3 水電費 │ 2,500│3 游
│ ├─────────────┼────────────┤ 日
│ │4 夜間照明費 │ 1,500│4 場
│ ├─────────────┼────────────┤ 者
│ │5 維護費 │ 4,000│ 本
│ ├────┬────────┼────────────┤ 託
│ │ │清潔保證金 │ 20,000 ~50,000│ 費
│ │6 清潔費├────────┼────────────┤ 金
│ │ │事後清潔費 │ 3,000 ~15,000│ 還
├─┼─┬──┴────────┼────────────┼──
│縣│ │體育性活動場地使用費 │ 2,000│
│立│1 ├───────────┼────────────┤
│羽│ │非體育性活動場地使用費│售票總收入 12 %│
│球├─┴───────────┼────────────┤
│場│2 水電費 │ 500│
│ ├─────────────┼────────────┤
│ │3 夜間照明費 │(每半時) 80│
│ ├─────────────┼────────────┤
│ │4 冷氣使用費 │(每小時) 100│
│ ├─────────────┼────────────┤
│ │5 清潔費 │ 100│
└─┴─────────────┴────────────┴──
──────┬───────────┐
│ │
註│說 明│
│ │
──────┼───────────┤
票部份指職業│一 本收費標準以新台幣│
體育活動。 │ (元)為單位。 │
售票部份指一│二 政府機關、各級學校│
體育活動。 │ 與非營利之體育性活│
地清潔由使用│ 動,其場地使用費按│
負責,事後由│ 收費標準八折收費。│
場驗收,如需│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託本場辦理時│ 得申請免變場地使用│
費用由清潔保│ 費: │
金扣除餘無息│(一)國家慶典或國定紀│
還。 │ 念日由政府舉辦之│
材安裝包括音│ 活動。 │
播音系統、外│(二)經政府指定使用不│
水電供應及其│ 出售門票之體育活│
特殊器材等。│ 動。 │
│(三)不出售門票之勞軍│
│ 活動。 │
│(四)奉縣長核定本縣辦│
──────┤ 理之活動。 │
票部份指職業│(五)雲林縣政府教育局│
體育活動。 │ 或本場辦理之各項│
售票部份指一│ 活動。 │
體育活動。 │(六)本縣體育會暨所屬│
地清潔由使用│ 單項委員會、國術│
負責,事後由│ 會所主辦之比賽活│
場驗收,如需│ 動(限不出售門票│
託本場辦理時│ ),經本府教育局│
費用由清潔保│ 核准者。 │
金扣除餘無息│四 場地使用時段以每日│
還。 │ 8:30~11:30 │
材安裝包括音│ 14:00~17:00 │
播音系統、外│ 19:00~22:00 │
水電供應及其│ 時段為原則,超出時│
特殊器材等。│ 段需經本場同意另加│
關場地、茶水│ 收費,排練預演時間│
驗票、售票等│ 必配合本場地場地空│
作人員如借用│ 檔,以二小時為一段│
場工作人員時│ 計算。 │
加班費由使用│五 游泳池門票優待情形│
負責。 │(一)退休公教人員持有│
用冷氣時由使│ 退休證免費優待。│
者自備發電機│(二)榮民持有榮民證免│
│ 費優待。 │
得攜帶口香糖│(三)殘障者持有殘障手│
檳榔,並設吸│ 冊免費優待。 │
區。 │(四)退職工友持有退職│
──────┤ 證免費優待。 │
機關團體一次│(五)年滿六十五歲之老│
場滿二十人以│ 人免費優待。 │
者,得請團體│(六)軍公教人員持有補│
場以八折優待│ 給證或公保證半價│
│ 優待。 │
物保管費每次│(七)救生員持有救生證│
元、車輛保管│ (有效期限)半價│
腳踏車每次十│ 優待。 │
、機車每次二│(八)學生持學生證學生│
元。 │ 票優待。 │
泳池星期例假│(九)本縣里長憑里長服│
均不外借。 │ 務證比照公職人員│
地清潔由使用│ 優待。 │
負責,事後由│ │
場收,如需委│ │
本場辦理時,│ │
用由清潔保證│ │
扣除餘無息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實況轉播或錄影轉播:每場四0、000元。(體育活動不售票者除外)
廣告費:
┌───┬────────┬────────┬───────┬─
│國際性│二、五00元 │三、五00元 │三、五00元 │四
├───┼────────┼────────┼───────┼─
│全國性│二、000元 │三、000元 │三、000元 │四
├───┼────────┼────────┼───────┼─
│全省性│一、五00元 │二、五00元 │二、五00元 │三
├───┼────────┼────────┼───────┼─
│一 般│一、000元 │二、000元 │二、000元 │三
├───┼────────┼────────┼───────┼─
│規 格│3 × 5 (台尺) │6 × 15 (台尺)│3 ×30(台尺)│6
└───┴────────┴────────┴───────┴─
──────┬───────┐
、五00元 │四、五00元 │
──────┼───────┤
、000元 │四、000元 │
──────┼───────┤
、五00元 │三、五00元 │
──────┼───────┤
、000元 │三、000元 │
──────┼───────┤
×15(台尺)│3 ×31(台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