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體育場所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5月09日

所有條文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行全民運動,加強縣立體育場之管理
  使用,特訂定本規則。

  本規則管理機關為雲林縣立體育場。

  本規則所稱縣立體育場包括:
  一、縣立斗南田徑場。
  二、縣立體育館。
  三、縣立游泳池。
  四、縣立北港網球場。
  五、其他由本府所興建而由體育場管理之體育場所。

  使用體育場所以體育活動為主,訓練選手為優先。社教康樂文化活動次
  之,婚喪喜慶各種宴客活動均不得使用。

  使用體育場所,應填寫申請表,檢附核准文件、活動程序表及使用人員
  名冊,於使用日期十五日前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核准後,申請人應於使用期日十日前繳清場地使用費、水電費
  及清潔費、並預繳保證金。

  保證金之數額依左列規定繳納:
  一、出售門票者,繳納預定售票總額百分之十現金,或以金融業為付款
      人之本票、支票。
  二、不出售門票者,繳納新台幣五千元。
  前項保證金於場地使用完畢回復原狀後,無息發還。

  管理機關因特別事由必須使用體育場所時,須於原核准使用七日前通知
  申請人改期,無法改期時,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申請人不得異議。
  申請人因故必須改期或終止使用場地時,應於原核准使用之日七日前申
  請改期或退款,逾期未申請者,已繳納各項費用不予發還。

  申請體育館所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繳場地使用費。但仍應繳水電費
  及清潔費。
  一、由政府辦理國家慶典或國定紀念日舉行之活動。
  二、經政府指定在體育場所舉辦而不出售門票之各種運動會及國際性體
      育活動。
  三、不出售門票之勞軍或文教活動。
  四、本縣代表隊選手之培訓活動。
  五、本縣已成立之各單項委員會長期使用體育館(場)等。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止或延期使用體育場所,申請人不得提出異
  議或要求賠償。
  一、舉辦之活動或演出之節目違反基本國策或政府法令規定,為有關單
      位禁止者。
  二、政府急需使用時。
  三、遭遇空襲或緊急災變。
  四、活動內容與申請登記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五、有損體育場所各項設施,經勘驗不宜使用者。
  六、違反本規則規定者。

  本規則所定各項費用及票價,由管理機關擬定,層報本府核定,並送請
  縣議會審議,調整時亦同。
  前項調整時間,每三年至少檢討調整一次。

  各體育場所使用費及門票收入除繳交平安保險費及加值營業稅外,一律
  解繳縣庫。

  機關團體或個人使用體育場所而出售門票者,其票價應由管理機關層報
  本府核定,並繳交其實際售票總額稅後之百分之十(國際性比賽百分之
  五)以供本府充實設備之用。

  為維護場內整潔及秩序,使用人非經管理機關同意不得在場內設販賣部
  。

  使用期間,使用人應負責維持體育場所內外之秩序、公共安全及環境衛
  生,並應接受各管理機關管理人員之監督指導在指定處所活動。

  為預防意外及緊急疏散,體育場所所有太平門,在使用期間內使用者應
  派員看管,不得加鎖。

  使用體育場所時,車輛應停放指定場地、不得駛入場所內。嚴禁精神病
  患、酗酒者牲畜或危險物品進入。

  使用體育場所而需佈置者,應先徵得管理機關之同意並應於用畢日回復
  原狀交還,違者得由管理機關逕予拆除佈置之設施物使用人不得要求任
  何補償,其費用由使用人負擔,得於保證金相抵。

  使用體育場所場地、器材、設備用畢應即歸還(放)原處。但器材設備
  有損壞時,應由使用人員負責修復,如使用人未依管理機關指定期限修
  復者,管理機關得代為修復,修復費用由保證金扣抵,保證金不足抵修
  復費用時,應向使用人追繳不足償額。

  申請使用體育場所未經核准或同意前,不得在傳播媒體或宣傳品上發布
  使用體育場所名稱。未經同意,不得擅自宣稱或刊載本府、管理機關為
  協辦單位。
  申請使用場所如需設置售票處,應在管理機關指定地點設置,並不得擅
  自張貼海報,標語等宣傳品。

  體育場各場地開放時間如左:
  一、田徑場開放時間:
    (一)每年四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每日上午五時三十分至十一時三十
          分,下午二時至六時三十分。
    (二)每年十月一日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每日上午六時至十一時三十
          分,下午二時至五時三十分。
  二、體育場使(借)用時間為每日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
      ,夜間為下午六時至十時止,必要時經體育場之同意得變更之。
    (一)每年自四月一日至十月卅一日,十一月至次年三月開放晨游。
    (二)每日分三場開放,第一場自上午七時至十一時止、第二場自下
          午一時至下午五時止、第三場自下午七時至下午十時止,每場
          均應清場,清場前卅分鐘停止售票。
    (三)夜間開放得視氣候調整之。
    (四)晨泳時間夏令每日自上午五時三十分至上午七時三十分止,冬
          令每日上午六時至八時止。
    (五)公辦訓練時間:自上午七時三十分由體育場安排訓練。

  使用斗南田徑場應遵守事項:
  一、保持場地整潔,不得赤裸、高聲叫囂、嚼檳榔、隨地吐痰、亂拋棄
      果皮紙屑、口香糖殘渣或煙蒂。
  二、禁止穿著超過0‧六公分之釘鞋入場活動,非正式比賽或測驗時禁
      止使用內側第一、二線跑道。
  三、擲部項目不得在徑賽跑道上比賽或練習。
  四、嚴禁電動現具、搖控飛機、車船等在場內操作。
  五、田徑場以田徑項目為主,易破壞場地之項目如足球、棒球、橄欖球
      等,除比賽或經核准者使用外,平時不准使用。
  六、個人使用以不妨礙預先登記之各機關團體為原則,否則禁止使用。

  使用體育館應遵守事項:凡穿著木屐、拖鞋、釘鞋、高跟鞋、不雅服飾
  、嚼檳榔及攜帶笨重危險物品者均不得進入。

  使用游泳池注意事項:
  一、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准入場:
    (一)身體患有傳染病者、皮膚病者。
    (二)攜帶球類牲畜及危險勿品等進入場內者。
    (三)攜帶蛙鏡、蛙鞋及無伴侶之幼兒者。
  二、入場者應遵照左列規定:
    (一)攜帶貴重物品者應點交貴重物品委託保管人員保管,否則遺失
          時,概不負責。
    (二)更換衣服應在更衣室換後交保管人保管,如有任意存放而遺失
          時,概不負責。
  三、遊客已由管理機關投保意外險,萬一發生意外除保險公司賠償外管
      理機關概不負賠償責任。
  四、游泳技術久佳者,應聽管理救生人員勸告勿進入水區或做跳水動作
      ,違背規定者得飭令離場。

  本縣各體育場場所之管理使用除本規則外,另訂定各場所管理細則。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雲林縣立體育所屬各場地使用管理維護收費標準表
┌─┬─────────────┬────────────┬──
│場│                          │  收    費    標    準  │
│地│收      費      項      目├────────┬───┤備
│名│                          │售            票│不售票│
│稱├────┬────────┼────────┼───┼──
│  │1 場地使│體育性活動      │售票總收入 10 %│ 5,000│1 售
│  │  用  費├───┬────┼────────┼───┤  性
│  │        │非體育│演出活動│售票總收入 12 %│30,000│2 不
│  │        │性活動├────┼────────┼───┤  般
│  │        │      │臨時活動│售票總收入 10 %│25,000│3 場
│  │        ├───┴────┼────────┼───┤  者
│  │        │田徑場外開演出、│售票總收入 10 %│10,000│  本
│  │        │展覽活動        │                │      │  委
│  ├────┴────────┼────────┼───┤  ,
│  │2 水電費                  │          2,500 │ 2,500│  證
│  ├────┬────────┼────────┴───┤  退
│  │        │清潔保證金      │         10,000 ~40,000│4 器
│  │3 清潔費├────────┼────────────┤  響
│  │        │事後清潔費      │          2,000 ~10,000│  圍
│  ├────┴────────┼────────────┤  他
│  │4 維護費                  │                   3,000│
│  ├─────────────┼────────────┤
│  │5 器材安裝使用費          │                     600│
├─┼────┬────────┼────────┬───┼──
│縣│1 場地使│體育性活動      │售票總收入 10 %│ 5,000│1 售
│立│  用  費├───┬────┼────────┼───┤  性
│體│        │非體育│演出活動│售票總收入 12 %│40,000│2 不
│育│        │性活動├────┼────────┼───┤  般
│館│        │      │臨時活動│售票總收入 10 %│30,000│3 場
│  │        ├───┴────┼────────┼───┤  者
│  │        │田徑場外開演出、│售票總收入 10 %│10,000│  本
│  │        │展覽活動        │                │      │  委
│  ├────┴────────┼────────┼───┤  ,
│  │2 水電費                  │          4,000 │ 4,000│  證
│  ├────┬────────┼────────┴───┤  退
│  │        │清潔保證金      │         25,000 ~50,000│4 器
│  │3 清潔費├────────┼────────────┤  響
│  │        │事後清潔費      │          3,000 ~15,000│  圍
│  ├────┴────────┼────────────┤  他
│  │4 維護費                  │                   6,000│5 有
│  ├─────────────┼────────────┤  、
│  │5 器材安裝使用費          │                   1,500│  工
│  ├─────────────┼────────────┤  本
│  │6 座椅租用費              │(每張)               5│  其
│  ├─────────────┼────────────┤  者
│  │7 夜間照明費              │(每時)             500│6 使
│  ├─────────────┼────────────┤  用
│  │8 冷氣使用費              │(每次)           4,000│  。
│  │                          │                        │7 不
│  │                          │                        │  嚼
│  │                          │                        │  煙
├─┼─────────────┼────────────┼──
│縣│1 門票收入                │全票 30 元              │1 各
│立│                          │軍警學生半票   20 元    │  入
│游│                          │晨游會員月繳  300 元    │  上
│泳│                          │冬泳時間月繳  300 元    │  入
│池│                          │學生教學每人次 10 元    │  。
│  ├─┬───────────┼────────────┤2 衣
│  │  │體育性活動場地使用費  │                   5,000│  十
│  │2 ├───────────┼────────────┤  費
│  │  │非體育性活動場地使用費│售票總數入         12 %│  元
│  ├─┴───────────┼────────────┤  十
│  │3 水電費                  │                   2,500│3 游
│  ├─────────────┼────────────┤  日
│  │4 夜間照明費              │                   1,500│4 場
│  ├─────────────┼────────────┤  者
│  │5 維護費                  │                   4,000│  本
│  ├────┬────────┼────────────┤  託
│  │        │清潔保證金      │         20,000 ~50,000│  費
│  │6 清潔費├────────┼────────────┤  金
│  │        │事後清潔費      │          3,000 ~15,000│  還
├─┼─┬──┴────────┼────────────┼──
│縣│  │體育性活動場地使用費  │                   2,000│
│立│1 ├───────────┼────────────┤
│羽│  │非體育性活動場地使用費│售票總收入         12 %│
│球├─┴───────────┼────────────┤
│場│2 水電費                  │                     500│
│  ├─────────────┼────────────┤
│  │3 夜間照明費              │(每半時)            80│
│  ├─────────────┼────────────┤
│  │4 冷氣使用費              │(每小時)           100│
│  ├─────────────┼────────────┤
│  │5 清潔費                  │                     100│
└─┴─────────────┴────────────┴──
──────┬───────────┐
            │                      │
          註│說                  明│
            │                      │
──────┼───────────┤
票部份指職業│一  本收費標準以新台幣│
體育活動。  │    (元)為單位。    │
售票部份指一│二  政府機關、各級學校│
體育活動。  │    與非營利之體育性活│
地清潔由使用│    動,其場地使用費按│
負責,事後由│    收費標準八折收費。│
場驗收,如需│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託本場辦理時│    得申請免變場地使用│
費用由清潔保│    費:              │
金扣除餘無息│(一)國家慶典或國定紀│
還。        │      念日由政府舉辦之│
材安裝包括音│      活動。          │
播音系統、外│(二)經政府指定使用不│
水電供應及其│      出售門票之體育活│
特殊器材等。│      動。            │
            │(三)不出售門票之勞軍│
            │      活動。          │
            │(四)奉縣長核定本縣辦│
──────┤      理之活動。      │
票部份指職業│(五)雲林縣政府教育局│
體育活動。  │      或本場辦理之各項│
售票部份指一│      活動。          │
體育活動。  │(六)本縣體育會暨所屬│
地清潔由使用│      單項委員會、國術│
負責,事後由│      會所主辦之比賽活│
場驗收,如需│      動(限不出售門票│
託本場辦理時│      ),經本府教育局│
費用由清潔保│      核准者。        │
金扣除餘無息│四  場地使用時段以每日│
還。        │     8:30~11:30    │
材安裝包括音│    14:00~17:00    │
播音系統、外│    19:00~22:00    │
水電供應及其│    時段為原則,超出時│
特殊器材等。│    段需經本場同意另加│
關場地、茶水│    收費,排練預演時間│
驗票、售票等│    必配合本場地場地空│
作人員如借用│    檔,以二小時為一段│
場工作人員時│    計算。            │
加班費由使用│五  游泳池門票優待情形│
負責。      │(一)退休公教人員持有│
用冷氣時由使│      退休證免費優待。│
者自備發電機│(二)榮民持有榮民證免│
            │      費優待。        │
得攜帶口香糖│(三)殘障者持有殘障手│
檳榔,並設吸│      冊免費優待。    │
區。        │(四)退職工友持有退職│
──────┤      證免費優待。    │
機關團體一次│(五)年滿六十五歲之老│
場滿二十人以│      人免費優待。    │
者,得請團體│(六)軍公教人員持有補│
場以八折優待│      給證或公保證半價│
            │      優待。          │
物保管費每次│(七)救生員持有救生證│
元、車輛保管│      (有效期限)半價│
腳踏車每次十│      優待。          │
、機車每次二│(八)學生持學生證學生│
元。        │      票優待。        │
泳池星期例假│(九)本縣里長憑里長服│
均不外借。  │      務證比照公職人員│
地清潔由使用│      優待。          │
負責,事後由│                      │
場收,如需委│                      │
本場辦理時,│                      │
用由清潔保證│                      │
扣除餘無息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實況轉播或錄影轉播:每場四0、000元。(體育活動不售票者除外)
廣告費:
┌───┬────────┬────────┬───────┬─
│國際性│二、五00元    │三、五00元    │三、五00元  │四
├───┼────────┼────────┼───────┼─
│全國性│二、000元    │三、000元    │三、000元  │四
├───┼────────┼────────┼───────┼─
│全省性│一、五00元    │二、五00元    │二、五00元  │三
├───┼────────┼────────┼───────┼─
│一  般│一、000元    │二、000元    │二、000元  │三
├───┼────────┼────────┼───────┼─
│規  格│3 × 5 (台尺) │6 × 15 (台尺)│3 ×30(台尺)│6
└───┴────────┴────────┴───────┴─
──────┬───────┐
、五00元  │四、五00元  │
──────┼───────┤
、000元  │四、000元  │
──────┼───────┤
、五00元  │三、五00元  │
──────┼───────┤
、000元  │三、000元  │
──────┼───────┤
×15(台尺)│3 ×31(台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