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公所設區務會議,由區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由以下人員組成之: 一、區長。 二、副區長。 三、主任秘書。 四、課長。 五、人事室主任。 六、會計室主任。 七、政風室主任。 前項會議得由區長邀請區內下列有關人員列席: 一、警察分局分局長。 二、戶政事務所主任。 三、地政事務所主任。 四、衛生所所長。 五、國民中小學校校長。 六、清潔隊隊長。 七、消防中隊長。 八、其他有關人員。 區市容會報得合併區務會議舉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