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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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公所置區長,承市長之命,受臺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
之指導監督,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人口已達二十萬人之區,得置副區長一人,襄助區長處理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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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內之警察、消防、戶政與衛生等機關、國民中小學校及區清潔隊,
對於協助推行行政區內自治業務、為民服務工作及區公所執行上級交辦事
項,應受區長之指導。但執行區級防救時,應受區長之指揮監督。
前項區長之指揮監督權,應於市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或其指派之現場指
揮官抵達前進指揮所時移轉。
轄區內非區公所權責之各項自治事項,有緊急危害排除或搶修事件需求時
,區長應掌握狀況,研判作必要處置或整合區內各級機關資源協助處理,
並將處理情形回報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或請本府派員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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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公所依各區人口數之多寡設課,分別掌理各項業務、本府授權事項及指
派或交付任務:
一、區人口在十五萬人以上者,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民政課:自治行政、選舉、區級災害防救、里活動中心經營管
理、環境衛生宣導、調解服務、殯葬業務、禮俗宗教、祭祀公
業、兵役行政、地政、三七五減租、民防、非都市土地管制、
原住民與客家業務及其他有關民政事項。
(二)經建課:公園維護及管理、農林漁牧調查及管理、農業推廣、
工商調查及管理、商圈營造、消費者保護與其他有關經濟建設
及農業事項。
(三)工務課:水利及道路工程、建築工程、養護工程、路燈及行道
樹管理、活動中心興修、違章建築查報及其他有關公共工程事
項。
(四)社會課:社會行政、社會福利、社會救助、全民健康保險、國
民年金、勞工行政、社區發展、社區活動中心經營管理、新移
民業務、人民團體輔導、災民收容安置、就業輔導及其他有關
社政事項。
(五)人文課:圖書管理、教育、體育、文化藝術、社區藝文、慶典
活動、史蹟文獻、觀光宣導及其他有關文化事項。
(六)行政課:文書、印信、檔案、庶務、會議、出納、研考、資訊
、法制、公共關係及不屬其他各課、室事項。
二、區人口在六萬人以上,未滿十五萬人者,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下列
事項:
(一)民政課:自治行政、選舉、區級災害防救、里活動中心經營管
理、環境衛生宣導、調解服務、殯葬業務、禮俗宗教、祭祀公
業、兵役行政、地政、三七五減租、民防、非都市土地管制、
原住民與客家業務及其他有關民政事項。
(二)經建課:公園維護及管理、農林漁牧調查及管理、農業推廣、
工商調查及管理、水利及道路工程、建築工程、養護工程、路
燈及行道樹管理、活動中心興修、違章建築查報、商圈營造、
消費者保護與其他有關經濟建設、農業及公共工程事項。
(三)社會課:社會行政、社會福利、社會救助、全民健康保險、國
民年金、勞工行政、社區發展、社區活動中心經營管理、新移
民業務、人民團體輔導、災民收容安置、就業輔導及其他有關
社政事項。
(四)人文課:圖書管理、教育、體育、文化藝術、社區藝文、慶典
活動、史蹟文獻、觀光宣導及其他有關文化事項。
(五)行政課:文書、印信、檔案、庶務、會議、出納、研考、資訊
、法制、公共關係及不屬其他各課、室事項。
三、區人口在一萬人以上,未滿六萬人者,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下列事
項:
(一)民政及人文課:自治行政、選舉、區級災害防救、里活動中心
經營管理、環境衛生宣導、調解服務、殯葬業務、禮俗宗教、
祭祀公業、兵役行政、地政、三七五減租、民防、非都市土地
管制、原住民及客家業務、圖書管理、國民教育、體育、文化
藝術、社區藝文、慶典活動、史蹟文獻、觀光宣導及其他有關
民政及文化事項。
(二)農業及建設課:農林漁牧調查及管理、農業推廣、土木工程、
交通管理、水利及道路工程、建築工程、養護工程、路燈及行
道樹管理、運動場館及活動中心興修、違章建築查報、公園維
護及管理、停車場管理、工商管理及其他有關農業及建設事項
。
(三)社會課:社會行政、社會福利、社會救助、全民健康保險、國
民年金、勞工行政、社區發展、社區活動中心經營管理、新移
民業務、人民團體輔導、災民收容安置、就業輔導及其他有關
社政事項。
(四)行政課:文書、印信、檔案、庶務、會議、出納、研考、資訊
、法制、公共關係及不屬其他各課、室事項。
四、區人口未滿一萬人者,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民政及人文課:自治行政、選舉、區級災害防救、里活動中心
經營管理、環境衛生宣導、調解服務、殯葬業務、禮俗宗教、
祭祀公業、兵役行政、地政、三七五減租、民防、非都市土地
管制、原住民及客家業務、圖書管理、國民教育、體育、文化
藝術、社區藝文、慶典活動、史蹟文獻、觀光宣導及其他有關
民政及文化事項。
(二)農業及建設課:農林漁牧調查及管理、農業推廣、土木工程、
交通管理、水利及道路工程、建築工程、養護工程、路燈及行
道樹管理、運動場館及活動中心興修、違章建築查報、公園維
護及管理、停車場管理、工商管理及其他有關農業及建設事項
。
(三)社會及行政課:社會行政、社會福利、社會救助、全民健康保
險、國民年金、勞工行政、社區發展、社區活動中心經營管理
、新移民業務、人民團體輔導、災民收容安置、就業輔導、文
書、印信、檔案、庶務、會議、出納、研考、資訊、法制、公
共關係及不屬其他各課、室事項。
區人口在十五萬人以上,未設工務課者,前項第一款第三目事項,由經建
課掌理。
第一項第二款所列課之名稱,如區內經濟建設及公共工程佔多數者,經建
課得分設工務課,掌理事項同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第三目,民政課、人
文課改設民政及人文課,掌理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第四目事項。
第一項課之名稱如有特殊情形,得專案報經本局審核後由本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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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公所置主任秘書、課長、秘書、視導、課員、技士、技佐、助理員、里
幹事、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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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助理員;未設人事室者,置人事管理員
,專任或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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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公所設會計室,置主任、課員、佐理員、辦事員;未設會計室者,置會
計員,專任或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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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公所設政風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未設政風室者,其
政風業務由其上級機關之政風機構統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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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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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公所得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設各種委員會。
前項各委員會所需專任人員均納入區公所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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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區長。
二、主任秘書。
三、民政課(民政及人文課)課長。
四、其他課長。
五、人事室主任。
六、會計室主任。
七、政風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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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公所設區務會議,由區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由以下人員組成之:
一、區長。
二、副區長。
三、主任秘書。
四、課長。
五、人事室主任。
六、會計室主任。
七、政風室主任。
前項會議得由區長邀請區內下列有關人員列席:
一、警察分局分局長。
二、戶政事務所主任。
三、地政事務所主任。
四、衛生所所長。
五、國民中小學校校長。
六、清潔隊隊長。
七、消防中隊長。
八、其他有關人員。
區市容會報得合併區務會議舉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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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以內之編組為里,置里長,無給職,由里民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
連任,受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里公務及交辦事項。
里以內之編組為鄰,置鄰長,無給職,由里長就該鄰內成年居民遴報區長
聘任之,受里長之指揮監督,辦理鄰公務及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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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設里辦公處,里辦公處之里幹事,承區長之命,受里長之督導,辦理里
公務及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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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長於任期內辭職、停職、去職、死亡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區公所
派員代理,並函報本府備查。
前項里長辭職由區公所核准;其辭職、去職或死亡,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補選之里長其任
期或代理期間均以補足本屆所遺任期為限,並視為一任。
鄰長辭職、死亡或被解聘時,應辦理補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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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區公所訂定,報經本局審核後由本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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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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