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社區大學發展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對社區大學辦理評鑑。辦理績效優良者,予以獎
勵;辦理不善者,得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視其情形輕重停止、
減少補助或終止委託。
前項評鑑及獎勵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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