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特定水域漁筏兼營娛樂漁業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兼營娛樂漁業漁筏執照所載事項有變更時,所有人應於變更之日起十日
  內,向本府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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