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養家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或受託單位應通知其改善或終止寄養契 約;涉及刑責者,移送法辦: 一、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二十八條第二 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規定者。 二、藉機對外募款斂財者。 三、家長及共同生活之家屬品性、健康有不符合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 目規定者。 四、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履行寄養義務者。 五、違反其他對兒童、少年應禁止之事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