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兒童少年家庭寄養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寄養家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或受託單位應通知其改善或終止寄養契
約;涉及刑責者,移送法辦:
一、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二十八條第二
    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規定者。
二、藉機對外募款斂財者。
三、家長及共同生活之家屬品性、健康有不符合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
    目規定者。
四、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履行寄養義務者。
五、違反其他對兒童、少年應禁止之事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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