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簡任技正。
六、科長。
七、主任。
八、本局所屬各機關首長。
九、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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