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臺南市政府府法制字第1091308126A令修正發布第 3條、第6條、第8條、第9條、第11條、第12條、第14條條文暨編制表,並 自110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交通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100年 1月18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00020037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14條;並自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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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00731023A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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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10959411A號令修正發布 第3條至第5條、第14條條文;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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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20288272A號令修正發布第 6條、第14條條文及編制表,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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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50119453A號令修正發布第 3條、第8條、第14條條文暨編制表,自105年2月1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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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1070915430A號令修正發布 第3條、第8條、第14條條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 第1070915385A號令修正發布編制表,並自107年8月1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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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臺南市政府府法制字第1091308126A令修正發布第 3條、第6條、第8條、第9條、第11條、第12條、第14條條文暨編制表,並 自110年1月1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局設下列各科、中心、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綜合規劃科:交通運輸政策之研究釐訂、運輸系統綜合規劃、運輸資
    料蒐集分析、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審查、區域交通路網改善規劃、重
    大交通疏導規劃、鐵路立體化規劃、無人機空域管理、共享運具管理
    、港務盈餘分配及車輛動員等事項。
二、智慧交安科:道路交通安全督導會報業務運作與執行、車輛行車事故
    鑑定覆議、重要工程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之審議督導、智慧交通控
    制系統之規劃、設計、建置及運作等事項。
三、交通管制科:交通管制工程規劃,標誌、標線、號誌設施及安全設施
    等工程之設計、施工、驗收,交通管制設施、號誌設備之裝設及維修
    等事項。
四、停車工程科:停車策略規劃研擬、利用空地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與獎
    勵民間投資興建公共停車場、公有路外停車場興建計畫、停車場整修
    及維護工程、停車場用地取得、智慧停車及停管資訊系統建置與整合
    、路邊路外停車場標誌標線工程、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及建築物停車
    空間規劃及審查等事項。
五、停車營運科:公有收費停車場營運規劃及管理、公有停車場管理辦法
    擬訂及停車場費率訂定、公有停車場委託經營業務規劃與執行、停車
    場稽查及督導、停車場經營業之登記管理、委託租用民間拖吊、路邊
    停車場規劃管制、停車場占用排除及環境維護、遊動廣告物設置審核
    與督導及交通作業基金規劃管理等事項。
六、交通事件裁決中心:交通事件裁決業務。
七、秘書室:研考、施政計畫、企劃、文書、檔案管理、法制、庶務、出
    納、財產管理、為民服務、採購、發包、工友及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
    之管理、資訊業務、公共關係、新聞聯繫及不屬其他科、中心、室事
    項。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局下設公共運輸處、捷運工程處及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其組織規程另
定之。

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員代理之
。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本局為研究交通運輸政策需要,得延聘國內外學者專家為無給職顧問。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簡任技正。
六、科長。
七、主任。
八、本局所屬各機關首長。
九、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