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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應查核承包業者是否清運至核准之收容處理場所,並應 督促承包業者於營建餘土運送之每月月底前向資訊服務中心網站申報餘土 流向、來源、種類及數量,工程主辦機關應於次月五日前上網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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