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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益彩券盈餘基金設置管理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7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申請本基金補助之單位,如有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逾期未執行者,應不 予補助;已撥款者,並應追回。 接受本基金補助之單位,於預算執行完成後,應將執行成果及效益分析 陳報管理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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