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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福利彩券發行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4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中獎彩券如有破損而仍可辨認者,兌獎單位應先登記領獎人姓名、地址 等暫將獎金保留,於兌獎期限屆滿並查明確無同號同張(聯)彩券提示 兌獎,再行兌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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