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地方福利事業,發行福利彩券(以
下簡稱彩券)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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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主管單位為本府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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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為監理彩券發行業務,得聘請有關機關代表,民意代表及社會公正
人士、組設彩券監理委員會,其設置要點由本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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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券之發行及銷售,由本府自行或委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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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券得以多種類及多聯式發行,其發行種類、數量、售價、獎金分配、
發行期間、開獎作業等,由本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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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券按當期售出券面總金額計算,獎金總額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發行
成本及費用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批售折扣不得超過百分之十),餘額
為發行盈餘,全數撥充作為福利事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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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應設立福利彩券基金預算並專戶存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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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應於每期彩券開獎後十五日內,將彩券發行盈餘解繳縣庫專戶
存儲,並將收支情形層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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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券之中獎人應於開獎後六個月內,依規定手續領獎,逾期視為放棄領
獎權利,其逾期未領獎金,以百分之四十撥充社會福利支出,百分之二
十撥充為理賠基金,百分之四十撥充為增設特別獎之用。
前項特別獎之增設,由本府擬訂,特別獎獎金,不計入當期獎金支出比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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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獎人,應憑中獎彩券向本府指定地點兌獎,一張(聯)彩券同時中獎
兩項以上時,以領一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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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獎彩券因毀損、變造或其他原因,以致不能變認真偽者,不予兌獎,
其經辨明為偽造、變造、企圖冒領獎金者,並應依法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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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獎彩券如有破損而仍可辨認者,兌獎單位應先登記領獎人姓名、地址
等暫將獎金保留,於兌獎期限屆滿並查明確無同號同張(聯)彩券提示
兌獎,再行兌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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兌獎單位及有關機構對於中獎人,應嚴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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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發售之彩券不得申請掛失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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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彩券發行、銷售、開獎、兌獎及其他行政事項有
違法失職者,應依法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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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停止彩券之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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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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