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福利彩券發行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4月20日

所有條文

  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地方福利事業,發行福利彩券(以
  下簡稱彩券)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之主管單位為本府財政局。

  本府為監理彩券發行業務,得聘請有關機關代表,民意代表及社會公正
  人士、組設彩券監理委員會,其設置要點由本府另訂之。

  彩券之發行及銷售,由本府自行或委託辦理。

  彩券得以多種類及多聯式發行,其發行種類、數量、售價、獎金分配、
  發行期間、開獎作業等,由本府另訂之。

  彩券按當期售出券面總金額計算,獎金總額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發行
  成本及費用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批售折扣不得超過百分之十),餘額
  為發行盈餘,全數撥充作為福利事業支出。

  本府應設立福利彩券基金預算並專戶存儲。

  受託機構應於每期彩券開獎後十五日內,將彩券發行盈餘解繳縣庫專戶
  存儲,並將收支情形層報本府備查。

  持券之中獎人應於開獎後六個月內,依規定手續領獎,逾期視為放棄領
  獎權利,其逾期未領獎金,以百分之四十撥充社會福利支出,百分之二
  十撥充為理賠基金,百分之四十撥充為增設特別獎之用。
  前項特別獎之增設,由本府擬訂,特別獎獎金,不計入當期獎金支出比
  率。

  中獎人,應憑中獎彩券向本府指定地點兌獎,一張(聯)彩券同時中獎
  兩項以上時,以領一項為限。

  中獎彩券因毀損、變造或其他原因,以致不能變認真偽者,不予兌獎,
  其經辨明為偽造、變造、企圖冒領獎金者,並應依法究辦。

  中獎彩券如有破損而仍可辨認者,兌獎單位應先登記領獎人姓名、地址
  等暫將獎金保留,於兌獎期限屆滿並查明確無同號同張(聯)彩券提示
  兌獎,再行兌付。

  兌獎單位及有關機構對於中獎人,應嚴守保密。

  已發售之彩券不得申請掛失止付。

  辦理彩券發行、銷售、開獎、兌獎及其他行政事項有
  違法失職者,應依法究辦。

   要停止彩券之發行。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