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25日

條文關聯

  申請投資案件經核准後,公共設施用地屬私有者,由投資人洽租、洽購
  、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依第七條規定申請本府辦理。
  前項私有土地之承租期限不得少於十年,投資契約解除後出租人應繼續
  出租於本府或其他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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