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投資案件經核准後,公共設施用地屬私有者,由投資人洽租、洽購 、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依第七條規定申請本府辦理。 前項私有土地之承租期限不得少於十年,投資契約解除後出租人應繼續 出租於本府或其他投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