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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捐募運動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籌募委員會應於勸募期滿後十五日內將認捐人姓名、認捐數額、發售捐 募券情形(如附表格式六)公告或登報或印發徵信錄,募得財物應詳細 列冊移交事業使用單位,並報本府社會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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