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低收入市民小本創業貸款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25日

條文關聯

  貸款人經營之事業,本府社會局及各該管區公所應定期每三個月派員訪
  視,如有未依規定經營或違反法令時,應輔導限期改善,必要時得收回
  全部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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