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婦女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設立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婦女福利服務機構應具有下列設施設備:
  一、輔導(諮詢)室。
  二、康樂活動室。
  三、辦公室。
  四、盥洗衛生設備。
  五、其他依其業務需要,得設置會議室、圖書室、保健室、哺(集)乳
      室、餐飲服務設施等必要設施設備,並得視實際情形調整併用。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