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施行軍人權利實施辦法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1月04日

條文關聯

  前條保留底缺或工作手續,各區公所及警察分局應於送發徵召集令時,
  以書面通知其逕向原屬機關、學校、人民團體或公私營公司、廠、場、
  行號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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